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和被告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1981年结婚。婚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双方时常吵架、生气,为此原、被告分居两年有余,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偶尔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家庭、子女利益考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0年4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81年4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杨某勇,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杨某强。婚后原、被告曾因家务琐事发生过矛盾。2009年10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子女两个,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称双方分居已两年有余,缺乏证据,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建伟
审判员侯延晖
审判员赵霞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