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7月2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到荥阳市X乡X村孙某家大门口,将失主孙某停放的一辆红色银羚牌助力摩托车盗走,后被发现,孙某追上后将该车追回。后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08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0年7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失主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险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杨某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