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春美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佳楠,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杨某与郑春美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郑春美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春美子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郑春美子既不是债务人,也不是连带债务人,不应偿还杨某的欠款。二审法院对郑春美子申请证人马巍出庭作证及对马巍所写声明和借条进行笔迹鉴定不予理会,属程序违法。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杨某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郑春美子在借条的下方签名,且没有证据证明签名的原因,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虽然在二审中马巍出具证明证实借款与郑春美子无关,但是马巍并未出庭作证,且与郑春美子存在过恋爱关系,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综上,郑春美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春美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林晓光
二0一0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付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