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宝X,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10月4日、5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两次到荥阳市X路邮政局福禄寿禧烟酒店,趁失主张某某不备,盗走该店中华牌硬盒香烟共六条,价值2160元。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出赃款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某、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赃款2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焦焕利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