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董某某,男。
被上诉人陈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金元,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董某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董某某一次性给付陈某甲壹万玖仟叁佰元整(x元)。含原审诉讼费叁佰元整,做为两清。
二、其它双方互不追究。
本案二审诉讼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秦玉光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二○○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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