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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某某与陈某甲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二终字第202号

上诉人董某某,男。

被上诉人陈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金元,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董某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董某某一次性给付陈某甲壹万玖仟叁佰元整(x元)。含原审诉讼费叁佰元整,做为两清。

二、其它双方互不追究。

本案二审诉讼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秦玉光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二○○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岳亮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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