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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付某某与张某甲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二终字第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常庆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付某某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8)林民郊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上诉人付某某再给付某上诉人张某甲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x元为清,以后双方互不追究。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21元,由被上诉人张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1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俊良

审判员张国伟

代理审判员魏文联

二○○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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