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跃军,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从2005年开始分三次在原告的宾馆处招待客人,共欠款计x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归还,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元和利息,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熊某某辩称:我欠款是实,我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熊某某从2005年开始三次(2005年10月26日欠款950元;2008年12月9日欠款6288元;2009年11月12日欠款3515元)在原告处就餐,共计消费x元,被告并出具欠条。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于2009年底偿还原告5000元,尚欠5753元。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熊某某订于2010年6月30日前偿还全部欠款5753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欠款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熊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成经纶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