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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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8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6月26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在打工所在的“梦丝飞扬”理发店内,盗窃店主宋某某现金1900余元后外逃,次日因怕宋某某报警,在两天内退给宋某某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某陈述、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全法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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