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5月14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6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长葛市X路南段第二中学门口附近,贩卖给王亚男毒品海洛因1包,重约0.3克,徐某某获利60元。
2、2010年6月24日,长葛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徐某某家中查获含海洛因成份的毒品1包,重0.6克,毒品咖啡因6包,共重23克,以及电子称一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等人的证言、户籍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徐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10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全法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田英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