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5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期间经减刑,于2005年2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4月2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超、郭培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王某海(另案处理)自2007年2月份出狱后,在陈军卫(另案处理)的资助下,先后纠集被告人司某某和冯某某、王某某、牛建磊(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敛财以维系其组织生存,吸纳成员并达到一定的规模,逐渐形成以王某海为组织领导者,陈军卫、牛建磊、冯某某积极参加,被告人司某某和王某某、王某鸽、朱建凯、王某、古小亮、李某鹏、宗保栓(均另案处理)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称霸长葛并控制“带车”这一非法行当,该团伙主动与以张伟东(另案处理)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抗并引发大规模械斗,并通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摆平”有关事宜以扩大影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聚众斗殴犯罪
1、2006年4月份一晚,为了争夺通过“带车”获取的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司某某伙同赵晓雨、许志超、刘志强(均另案处理)、王某某等人在长葛市西转盘附近与苏少华(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械斗。
2、2007年3月1日晚上,为了争夺在长葛市境内通过“带车”获取的非法经济利益,王某海等人在长无公路上拦截张伟东团伙所带的超限车辆,张伟东指使赵晓雨、马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纠集王某、黄某义、贾仆、张浩、岳治浩、吕耀杰、李某、赵双阳、张根成、张国培、刘远、郭广卫、王某勇(均另案处理)等三十余人,手持钢管等物,窜至长无公路X村附近,与王某海等人相遇,赵晓雨带领马某某等人开车追赶,在开车相互追逐中,与被告人司某某和王某海、王某某、冯某某等人用钢管进行打斗,将王某海等人打跑后,赵晓雨、马某某等人回到长葛市葛天宾馆,将情况给张伟东进行了回报。张伟东随即与王某海联系,约定第二天两团伙进行大规模械斗。
2007年3月2日下午,张伟东与王某海相互约定械斗时间、地点后,张伟东吩咐李某某购买钢管、撅头把、白手套等作案工具,指使赵晓雨、李某某、闫某某、马某某等人纠集张浩、王某、黄某义、岳治浩、李某、吕耀杰、贾仆、赵双阳、张根成、张亚楠、岳志立、李某锋、郭占营、蒋建坤(均另案处理)等数百人手持钢管、撅头把等凶器。王某海吩咐冯某某购买钢管,并在陈军卫的资助下从平顶山汝州市雇佣四十余人参与械斗,同时安排被告人司某某和王某某联系人员,二人联系牛建磊后,牛建磊即带领朱建凯、王某鸽、王某、古小亮、李某恒、宗保栓等四十余人手持钢管、砍刀等凶器参与械斗。当晚,两团伙在长葛市X镇X村西无梁路口附近展开大规模械斗,致伤多人,在长葛市X乡造成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其供述与证人王XX、张XX、陈XX、王XX、刘XX、许XX、李XX、赵XX、牛XX、王X、李XX、宗XX、高XX、魏XX、孔XX等人的证言基本一致,另有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已当庭出示,被告人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犯罪,是累犯,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司某某辩称: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我只是参与者,西转盘那次我没有动手,无梁那次我没有联系人,只是参与了,没有打架,希望法庭宽大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参加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出于争霸和争夺不正当经济利益为目的,持械积极参加大规模械斗,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又构成聚众斗殴罪。属共同犯罪,其在聚众斗殴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司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司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司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王某领
审判员张全法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