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又名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甲,河南裕达(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王某乙,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7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王某乙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8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刘某杰、王某辉、刘某某、王某丁、张某某、陶某某、史某某(上述七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刘某某在新郑市X路金芒果大厦开一房间,周某某携带一套由摄像头、监视器、遥控器、可视麻将及可被遥控的骰子组成的赌博作弊工具,在该房间内的自动麻将机上及隔壁房间安装调试完毕后,刘某某、史某某、陶某某、周某某四人坐在麻将桌前佯装进行推饼赌博,等刘某杰、张某某、王某丙等人将被害人左XX骗至该房间内后,史某某借故离开,刘某杰将左XX诱入骗局,用作弊工具以推饼方式进行赌博。刘某某、周某某利用监控、遥控手段控制牌局,在左XX自带的2500元现金输光后欲起身离开时,刘某杰又极力怂恿左XX继续参赌,并以5%的高息放冲给左XX1万元现金,在左XX输完后,刘某杰继续怂恿左XX参赌并趁左XX不注意将周某某“赢”的现金抽出放冲给左XX,至当晚9时许,先后骗取左XX现金x元。
2010年元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丁、陶某某、史某某等人预谋后,由陶某某将被害人陶XX骗至新郑市X路金芒果大厦一房间事先设置好的赌博骗局,采用同样手段,骗取陶x元,并让陶XX给刘某某打下借条,后陶XX将该款陆续还给刘某某。
2010年元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王某乙与刘某某、王某丁、陶某某、史某某等人预谋后,由陶某某将被害人陶X、陶XXX骗至新郑市X路金芒果大厦一房间事先设置好的赌博骗局,采用同样手段,骗取陶x元,骗取陶x元,其中陶XXX被骗现金7000元,借高利贷1万元。后让陶X给刘某某打借条,陶XXX给陶某某打借条1万元。后因陶X无能力还账,刘某某等人于2010年1月11日22时许,刘某某带领7、8人到陶X家要账未果,在回去途中遇到陶X,对陶X进行殴打致使陶X眼部受伤,并将陶X车辆扣押。该事件发生后,刘某某赔偿陶x元,其中x元以陶X打的借条作抵,陶XXX先后凑钱将1万元付给陶某某。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实施诈骗左XX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发现有其他罪未被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指控诈骗陶x元的证据不足,应为5000元;在实施诈骗左XX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在诈骗陶X过程中以借条作抵的x元也未得逞;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对被告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乙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8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刘某杰、王某丙、刘某某、王某丁、张某某、陶某某、史某某(上述七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刘某某在新郑市X路金芒果大厦开一房间,周某某携带一套由摄像头、监视器、遥控器、可视麻将及可被遥控的骰子组成的赌博作弊工具,在该房间内的自动麻将机上及隔壁房间安装调试完毕后,刘某某、史某某、陶某某、周某某四人坐在麻将桌前佯装进行推饼赌博,等刘某杰、张某某、王某丙等人将被害人左XX骗至该房间内后,史某某借故离开,刘某杰将左XX诱入骗局,用作弊工具以推饼方式进行赌博。刘某某、周某某利用监控、遥控手段控制牌局,在左XX自带的2500元现金输光后欲起身离开时,刘某杰又极力怂恿左XX继续参赌,并以5%的高息放冲给左XX1万元现金,在左XX输完后,刘某杰继续怂恿左XX参赌并趁左XX不注意将周某某“赢”的现金抽出放冲给左XX,至当晚9时许,先后骗取左XX现金x元,其中出具借条的x元索要未果。
2010年元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丁、陶某某、史某某等人预谋后,由陶某某将被害人陶XX骗至新郑市X路金芒果大厦一房间事先设置好的赌博骗局,采用同样手段,骗取陶x元,并让陶XX给刘某某打下借条,后陶XX将该款陆续还给刘某某。
2010年元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王某乙与刘某某、王某丁、陶某某、史某某等人预谋后,由陶某某将被害人陶X、陶XXX骗至新郑市X路金芒果大厦一房间事先设置好的赌博骗局,采用同样手段,骗取陶x元,骗取陶x元。后让陶X给刘某某打借条,后因陶X无能力还账,刘某某等人于2010年1月11日22时许,刘某某带领7、8人到陶X家要账未果,在回去途中遇到陶X,对陶X进行殴打致使陶X眼部受伤,并将陶X车辆扣押。该事件发生后,刘某某赔偿陶x元,其中x元以陶X打的借条作抵。
另查,1、经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被告人王某乙先天性心脏病(1、三尖瓣下移畸形;2、心律失常、偶发室性早搏、频发房性早搏;3、肺动脉高压);2、被告人王某乙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8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3、被告人周某某退回赃款5000元;4、周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2月22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乙(又名王X)供述,2010年元月份,刘某某、王某丁在新郑市X路金芒果大厦三楼开了一个赌场,刘某某、王某丁就召集人,其中有他、史某某、刘某杰、张某某、王某光、陶某某来到金芒果大厦,让人来这里赌博,让周某某(周某)来这里当技术员,由周某某安装一些高科技手段,在赌博过程中能掌握牌局,刘某某和王某丁安排了刘某杰、张某某、王某光、陶某某出去找人参与赌博,并安排他和史某某“配门”。
2010年元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杰、张某某、王某光他们把左XX带到金芒果大厦的赌场,周某某事先在牌局上做了手脚,由陶某某、史某某当配门,周某某当技术员,赌了一会儿,左XX带去的钱输完了,王某丁就放给他高利贷,左XX输掉10万元,刘某某是在这个过程中抽钱的,谁拿到对牌了赢300元以上,刘某某抽100元的抽头,赌博结束后,在金芒果大厦楼下左XX给王某丁打了10万元欠条,后来刘某某、张某某、左X带着左XX出去借钱了,说的是去新乡借钱,他就回家了,听说左XX没有借来钱。
2010年元月份的一天晚上,陶某某把陶XX带到这个赌场,刘某某、王某丁安排他和史某某配门,周某某当技术员,让陶XX参与赌博输掉2万多元,陶XX给刘某某打了一张x的欠条。
第二次他忘记是谁叫他去的,他到了金芒果大厦之后,王某丁、刘某某、陶某某、史某某都在。好像是王某丁让他和史某某坐在周某的左右,不让坐对面。过了一会,陶X和陶XXX一起来了,他们赌了一会,最后陶X给刘某某打了张1万多的欠条。
2、同案犯王某丁供述,证实大概2009年11月的一天下午,刘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刘某杰找了一个人,让他们几个合伙骗点钱,让他准备点钱,到时候好借给刘某杰领来的那个孩儿。他就去了新烟大厦一个房间,刘某某、陶某某、史某某已经在那里了,刘某某找的那个人把磁铁、摄像头等设备装好,刘某某、陶某某、史某某和周某开始在那里推饼,给刘某杰领来的那个人一个假象。后刘某杰、张某某、小X领着一个叫左XX过来了,史某某就站起来说不玩了,刘某杰让左XX坐那里玩,旁边几个人都劝左XX玩,左XX就坐在那里推饼,左XX的两千多块钱输完了,就问刘某杰借钱,把刘某杰身上的钱借完了,刘某杰就问他们要钱,他们把钱给刘某杰,刘某杰再借给左XX。他身上带了四千块钱,刘某杰带了三万块钱,刘某某带了两万块钱,刘某某他们赢钱之后再借给左XX继续打,结束时左XX已经从刘某杰那里借了十万块钱。刘某杰让左XX给他打了个条后让左XX去找钱,他见借款人签名是左XX,借条打成他的名字。他们商量后让刘某某、利X、小X、张某某跟着左XX去找钱,周某和其两个伙计收拾完东西就走了。到第二天刘某某他们回来说没找到钱,他们几个就商量着给左XX点压力,让刘某某、刘某杰、张某某、小X在借条上签字,当担保人,这样到时候找左XX要钱的人就多了,左XX压力也就大了。
他们利用这种方法还骗过另外两个人,第一次骗的是陶XX,是陶某某领着去的,陶XX输了x元钱,给刘某某打了借条,陶XX陆续把x元还给了刘某某,刘某某给他1000元作为报酬,说除花销外其他钱算替陶某某和王某还帐了。第二次骗的是陶X,陶某某领陶XXX和陶X去的,可能陶某某不想让陶XXX干,陶XXX玩了一会就不干了,陶X接着干,输了向刘某某借,后给刘某某打了x元的借条,刘某某说钱要回来了给他发工资,后来刘某某他们去问陶X要钱把陶X打伤了,经过协商陶X这x元不用还了,他们还赔了陶X点钱。
刘某某是组织者,联系周某、史某某他们来设置骗局,在推饼的过程中,他负责抽头,抽头的钱放在总账上不分。周某每次都从中提钱,周某和刘某某商量的是每次从被骗人打的借条里的钱数提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不等,每次骗完后由刘某某和周某协商出钱,周某不负责要钱,不管要不要回钱,都先给周某提钱,具体每次给多少他不清楚。
3、同案犯史某某供述,2009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刘某某让他去金芒果大厦的饼场推饼,说是设局骗一个人的钱,他去的话,到时候把他欠的帐还了,他去的时候刘某某、王某丁、王某已经在那里了,王某丁给他两千块钱让他推饼,说是设局骗陶某某村上的一个人,陶某某去接那个人了,一个叫周某的人带了四个人过来,周某安排人到隔壁的房间安监控,周某在这个房间里面装磁铁,换麻将,并把摄像头装到一个人的皮带上,只要把摄像头对着桌子上的麻将,隔壁屋里的录像就会看见,然后看录像的人发指令给周某,周某有一个接收器,绑在腿上,振动几下表示几点,他和王某只是坐在那里“配门”,都是周某赢钱,一切安排好之后,王某、他、周某、刘某某他们四个先坐在那里推着等,他们玩了不到二十分钟,陶某某领着另外一个孩过来,听陶某某喊他陶XX,刘某某就站了起来,让陶XX坐在那里推饼,陶XX身上没钱了,就问刘某某借钱,输进去两万两千块钱,都是借刘某某的。陶XX给刘某某打了张欠条,就走了,刘某某就给了他和王某一人一百块钱,给周某算了算账,好像是按百分比给周某的。
又隔了一天,刘某某又给他打电话说晚上再骗个人,陶XXX和陶X就来了,陶XXX身上带了几百元输完后,借刘某某8000元输完后不干了,陶X身上1000多元输完后,借刘某某x元输完后也不玩了。
又过了三四天,刘某某让他去“配门”,说是晚上再骗个人,到那里后,陶某某、王某丁、刘某某、周某已经在那里,周某把设备装上,刘某某给他们几千块钱让他们先玩着,过了一会儿,一个胖子领着一群人就过来了,那个年轻孩就站起来,那个胖子让他领来的一个人坐在那里推饼,没多长时间那个人身上带的钱就输完了。第二天他问王某骗那个孩儿多少钱,王某说十万块钱。后来他还跟着刘某某、王某丁去八千到那个孩家要过钱。
4、同案犯张某某供述,2009年年底的一天,王X给他打电话让他喊左XX出去打牌,找个人设个骗局,骗左XX一下,意思是把他当成引子,把左XX引到王X设的骗局里。第二天下午,左XX和左X到他家接着他玩,王X打电话说要和他们一起吃饭,他确定王X要设局骗左XX了。他们一起吃饭的有刘某杰,刘某杰和王X坐一辆车来的。吃饭过程中,王X把他叫出来,说把左XX带到他们设的骗局里去打牌,他就同意了,左XX也愿意跟着他一起去。然后他们五个开车来到金芒果大厦,上了X楼一个房间,房间里刘某某正在跟三个人推饼,王某丁在一边看他们推饼,推饼的几个人见他们来了,西边坐的那个人就站了起来说不玩了,然后有人就让左XX坐在西边那个空位置开始推饼。玩了一会,他就从饼桌上得到了100块钱的提成。他就和左利伟下楼去休息。左XX还是一直输钱,左XX没钱了就问刘某杰要,刘某杰就问王某丁要钱给左XX,后来他和左X到X楼另外的房间睡觉。到了大概一点的时候,刘某杰让他过去,刘某杰给他说左XX已经输了有六七万了,问他是否还继续借钱让左XX继续赌。他说这事他不管。然后又玩了一个小时左右,几个人就站起来不玩了,王某丁一算账,说左XX已经欠他十万块钱了,让左XX给打个欠条。左XX打完欠条后,刘某某开着车,他和左X跟着他们一起去新乡找钱,临走的时候,王某丁给了左x块钱当路费。左XX没有找来钱,刘某某、王某光、刘某杰和他,他们四个人就给左XX当保证人一起在借条上签了字,钱也一直没有要回来。
5、同案犯刘某杰供述,证实2010年年初一天下午,左XX、他和左X、张某某、王X去吃饭。吃饭时,王X给他和张某某在饭店外边商量说,左XX赢钱了,菜菜左XX吧。他们问左XX晚上还玩不玩,左XX说玩。他就给刘某某打电话问刘某某那里有人玩没有,他找个人过去把那个人菜菜,刘某某让他们过去,说不会亏了他,让他准备点钱过去。然后左X开车拉着左XX他们几个,他开着他的面包车去了金芒果大厦三楼一个房间,看见有四个人在推饼,西边那个人站起来让左XX玩,左XX就坐在“西门”的位置上,刚开始左XX就问他借钱,左XX说自己没有钱,他身上装有x元现金,他想着本来就是来找刘某某一起骗着赢左XX的钱,就借钱给左XX,左XX一直输,一会就输完了,他就从饼场王某丁那里拿钱给左XX继续干,左XX共输了10万元。在金芒果一楼大厅里王某丁让左XX打借条,因为他们几个人是一起合伙骗超杰的,他就让左XX把他那x元钱也一块打到王某丁欠条里,左XX就给王某丁打了一个10万元借条,王某丁说得有担保人,他和刘某某、王X、张某某说愿做担保人。后王某丁借给左x元当路费,去找钱,没有找到,钱也没还。
刘某某以前曾跟他承许过,只要他领过去人,就不会亏待他的。推饼的都是刘某某找好的人,推饼的桌子是自动麻将桌,有个遥控器,可以控制筛子的点数,这样左XX根本不会赢。
6、同案犯陶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年底的一天下午,王某丁让他去金芒果大厦推饼,除了王某丁、史某某外还有五六个人他不认识,王某丁给他三千块钱,说今天晚上有人来推饼,让他和史某某、周某一起做戏,骗那个人钱,他答应了,王某丁又给史某某、周某一些钱,王某丁给他和史某某说这次是带着设备的,肯定会骗着那个人钱,都是那个叫周某的人掌握着。安排好之后,他和周某、史某某、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年轻孩开始坐在那里推饼,让那个人来之后看着他们是正在玩着的,玩了没多长时间,刘某杰领着三个人就过来了,他不认识的那个人就站起来说没钱了,不玩了。刘某杰就让跟过来的一个叫左XX的坐在那里玩,没多长时间,左XX带的几千块钱就输完了,就开始问刘某杰借钱,刘某杰就借钱给左XX。刘某杰的钱借完了,就问王某丁要,王某丁把钱给刘某杰,刘某杰再借给左XX,让左XX继续玩,这期间史某某因为有事走了,刘某某就坐在那里推饼,最后左XX借了具体多少他不清楚,刘某杰他们几个人拉着左XX出去让左XX找钱还钱,他把手里剩下的一千多块钱递给王某丁,王某丁给他100块钱,让他和刘某杰带来的两个人出去吃饭。
王某丁之前给他说过让他跟着王某丁,王某丁开的有饼场,他去一次王某丁给他几百块钱,所以王某丁让干啥他就干啥。
2010年初的一天晚上,刘某某让他约人去金芒果大厦推饼,他约了陶XXX和陶X,陶XXX先输了5000元,站起来不干了,陶X接着干,陶X输了x元,还给刘某某2000元,给刘某某打了x元的借条。几天后,他找陶XX去打牌,陶XX借刘某某x元输完了,后陶XX将钱陆续还给刘某某。
7、被害人左XX陈述,2010年1月8日下午,他和左X、张某某、刘某杰、王某辉一起吃饭,刘某杰提议让他们一起到车站打牌。到金芒果大厦X楼一个房间,他看到有4个人在推饼,一个参与推饼的人就站起来,让他玩,刘某杰也让他玩,说输赢都没事儿。他就开始坐那玩,他身上的2500元没几盘就输完了,刘某杰就借钱给他继续干,刘某杰是从一个赢家那里拿钱,扣他的利息,他一共输了10万元,刘某杰让他打个条,他不打,刘某杰就卡住他的脖子把他摁到桌子上,逼迫他打条。他就打了一张借王某丁10万元的借条。
8、被害人陶X陈述,证实2010年1月的一天,陶某某领着他和陶XXX去金芒果大厦X房间打牌,陶XXX玩了大概一个小时左右,陶XXX输了四五千元,没有钱了,不干站起来了。刘某某和陶某某让他玩,他说没钱不玩,刘某某借钱给他,共借了x元,输完就不干了。他取了2000元给刘某某,给刘某某打了一张x元欠条。打牌后过了一天,他怀疑是圈套,就问陶某某,陶某某说不是,后来刘某某他们把他打伤了,刘某某赔他x元的医药费,刘某某给他了x元钱并且把那张x元的欠条撕毁了算是赔偿他的医药费。那天晚上,陶某某、史某某、陶XXX、穆庄的一个男的和他都参与赌博了,其他人他记不清了。
9、被害人陶XXX(陶XXX)陈述,2009年12月底一天,陶某某领着他去金芒果大厦玩牌,是推饼,在场的人他都不认识,他身上的7000元输完了,又借了陶某某x元,给陶某某打了个欠条,过了1个多月,他把钱还给陶某某了。
10、被害人陶XX陈述,2009年年底一天晚上,陶某某让他跟着去推饼,到了金芒果大厦一个房间,他就认识刘某某、陶某某,其他人都不认识,他带的几百块钱输完了,陶某某让他借刘某某的钱,他输了x元,给刘某某打了一个x元借条,就走了。后来他把钱都还给刘某某了。
11、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辨认同案犯情况及辨认作案现场情况。
12、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在王某丁家中搜出王某X、张XX、左XX三人的借条;在周某某住处发现CCD.x(监控专用)黑色电源线一条、Ktec黑色电源充电器一个、3CM×5CM磁铁两片、绿白相间麻将牌一副等物品。
13、新郑市看守所出具的拒收通知书,王某乙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不适合羁押。
14、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乙先天性心脏病(1、三尖瓣下移畸形;2、心律失常、偶发室性早搏、频发房性早搏;3、肺动脉高压)。
15、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王某乙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8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周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2月22日刑满释放。
16、到案经过及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到案情况。
1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诈骗陶x元,该指控只有陶X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陈述,且被害人陶XXX陈述和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陶X陈述不能相互印证该数额,综合本案中被告人陶某某、史某某的供述及被害人陶X陈述,该笔诈骗数额应认定为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诈骗陶XXX的数额应为5000元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诈骗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诈骗数额为x元(其中既遂x元,未遂x元);被告人王某乙诈骗数额为x元;对被告人周某某、王某乙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诈骗被害人左XX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对被告人周某某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在实施诈骗左XX的过程中,系未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在诈骗陶X过程中以借条作抵的x元也未得逞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情况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退回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王某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情况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乙在缓刑期间又发现有其他罪未被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予以两罪并罚。
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王某乙所判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8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判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吴云锋
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王某敏
二Ο一Ο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