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滑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被告人贾某某伙同贾某军、李永军、杨连伟、杨国现、杨海江(五人已判刑)等人到滑县X乡前胡庄修公路的料场,以收取交易费垄断进料为由阻止前来送料的车辆,8月12日下午,送水泥的孙顺超卸车时受到贾某某等人的威胁、殴打,影响了工地的正常施工,当日晚上,路段项目部经理陈民雨通过王立忠给了贾某君等人5000元,案发后款以退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X、陈XX陈述;证人杨XX、杨XX、孙XX、陈XX、王XX、高XX、赵XX、赵X、贾XX、李XX、杨XX、杨XX等人证明;滑县人民法院对贾某军等人的判决书及贾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贾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投案自首,积极退回赃款,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金云
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