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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三终字第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9)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将本案移送至我院,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1日审理了此案。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王某甲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甲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振云

审判员何海滨

审判员李新保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杜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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