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某甲,
委托代理人司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原审原告乔丽,
上诉人司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丙、王某某、张某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