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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467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X号冠华大厦。

负责人曹某,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董文,北京市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诉被告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农业银行未能向法庭提交张某的身份信息确认材料。在此情况下,本院不能确定被告身份,因此,其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志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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