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环境保护局。住址:武陟县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明,河南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跃军,河南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武陟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杨某某于2008年4月28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30日作出(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环保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史文辉
审判员王某龙
审判员何云霞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