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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周某、孙某乙、鲜某某、张某、南阳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孙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晋某,单位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生于1988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男,生于1975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鲜某某,男,生于1967年。

以上三人委托代理人韩青林,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生于1978年。

委托代理人郭璐,河南问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缺席)。

上诉人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某、孙某乙、鲜某某、张某、南阳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晋某,被上诉人周某、孙某乙、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清林、张某及委托代理人郭璐到庭参加了诉讼。南阳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标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刘洪海

审判员张君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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