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董某某,男,生于1968年。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女,生于1965年。
委托代理人孟凡永,镇平县司法局张林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1年。
委托代理人肖军,河南涅阳(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董某某、胡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为合伙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9年7月16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董某某、胡某某退还合伙款200万元。诉讼过程中,被告董某某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原告王某某返还侵占的合伙货款及应分红利x元。原审法院于2010年4月10日作出(2009)宛龙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董某某、胡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某某及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孟凡永、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上诉人董某某、胡某某。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某建
代理审判员高璐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