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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因家庭纠纷同杨××家人发生打架,杨某某用铁钎将杨××的胸部打伤。经安阳县法医学人体鉴定,杨××系右侧胸腔损伤属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受害人杨××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被告人杨某某于2010年8月17日到安阳县X村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杨××陈述、证人杨某×、韩××、杨某×、陈××、杨某×证言、调解协议、撤诉书及收到条、伤情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投案证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家庭琐事不能正确处理,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又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张婵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初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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