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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邵东县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邵中民一终字第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东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邵东县X路。

法定代表人申开荣,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邵东县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申文杰,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成,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邵东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09)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某因此次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由邵东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x元,其余损失自负。此款限本调解协议签字后七日内付清;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1300元,二审诉讼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共计1700元,由李某某负担850元,邵东县人民医院负担850元;

三、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欧阳叙富

审判员罗松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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