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李某甲与上诉人牛某某、王某某及原审原告李某民、李某跃、原审被告李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水山,河南王某(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原审原告李某民,男。

原审原告李某跃。

原审被告李某乙(又名李X)。

上诉人李某甲与上诉人牛某某、王某某及原审原告李某民、李某跃、原审被告李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初字-6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水山、上诉人牛某某、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雍、黄某厚,原审原告李某跃、李某民、原审被告李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牛某某向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技分局提出申请,于2007年12月5日获准成立洛阳经济开发区老牛某运部,性质为个体,从事关林地区市场的货运业务。2008年2月15日被告牛某某与原告李某甲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及地点、经营范围、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人权利,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被告牛某某为企业执行人及负责人,企业公章由被告牛某某管理,对外代表企业,不加盖公章无效,其他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企业签订任何协议,但有权对财物工作进行监督及管理,该协议第四条又特别约定:下列事务必须经双方合伙人会议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或转让合伙企业的线路、车辆和股份等事项。第五条约定合伙人原告李某甲以营运车辆豫x、豫x、豫x、合伙人被告牛某某以豫x、豫x载重卡车作为股份入股。第七条约定合伙人违反本协议造成企业损失的,由违约人赔偿金额100万元整等其它条款。该协议最后备注,关于西安的房屋与停车场、营业执照、必须由被告王某某、原告李某跃双方共同签字,被告王某某随被告牛某某一方,原告李某跃随原告李某甲一方,该协议的合伙人签字一栏上的签字人为原告李某甲、被告牛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李某跃,四人均在其签名上捺印。协议签订后,被告牛某某、原告李某甲又于2008年2月23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被告牛某某为甲方,原告李某甲为乙方,该协议依据双方于2008年2月15日签订的合伙协议第八条的规定,达成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如合伙人退伙后三年内,不得在原合伙事务所及地区经营合伙事务相同或相似的竞争业务,第四条注明被告牛某某又增加运输车辆豫x,还约定2008年2月15日之后合伙人投入的财产任何人不得使用、处分,不得利用合伙财产谋取个人私利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至此,被告牛某某的入股财产与原告李某甲相等。双方财产总价值为140万元。双方签订协议后,货运部会计由被告牛某某聘用,现金由被告王某某保管。上述两份协议履行至2008年5月初,合伙人之间未进行过清算和分配利润。2008年5月3日,原告李某甲经征得被告牛某某同意,将自己名下在合伙体中占有运营石家庄线路X%股份及武汉线路的50%股份分别转让给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民(合伙人入股车辆参与营运的线路占股份,不参与营运的线路车辆不占股份),车号分别为豫x(被告李某乙)、豫x(原告李某民),将豫x运营西安线路的股份25%转让给原告李某跃。当日被告牛某某、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民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在协议上签字,至此,原告李某甲在老牛某运部的合伙体中只剩余西安线路运营的25%股份。

原审法院依法通知曹武军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其本人表示放弃权利,不愿参加此诉讼。原审法院受理后,因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跃、原告李某民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调取老牛某运部五人合伙期间由会计建立的账册,被告牛某某以房子破、账册淋雨被老鼠咬坏无法提供为由,仅提供复印的部分帐页,该帐页原告李某民只认可武汉线路半月的帐页。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跃、原告李某民提出异议:赚钱的不提,不赚钱的提交,都是伪造的,不予认可。后经多次督促,被告牛某某、王某某提交了原审法院查明的上述线路的部分账本,老牛某运部合伙期间经营的线路有西安、武汉、石家庄、临沂、菏泽、太原、邯郸、聊城八条线路(合伙人入股车辆参与营运的线路占股份,不参与营运的线路车辆不占股份)致清算无法实现。依据被告牛某某、王某某提交的武汉线路运营中的部分票据、流水账及总账重新审核认定,2008年3月份盈利x元,4月份盈利x元(因未提交会计月终结算数据,以流水账结算为准),该年度5月至2009年元月按两任会计月结数据进行审查,其中不合理支出应八条线路公摊,具体数据如下:5月支出x元、工资x元,合计x元中武汉线路应承担x.88元,5月实际盈利总运费x元减公摊支出减站上负数379元,剩余利润为x.12元,不应为x元。6月支出x元、工资7450元、站上负数5991元、6月份前房租x元,合计为x元,武汉线路应承担x.13元,6月实际盈利x.87元,不应为-x元。7月支出x元、工资x元、站上负数3574元、7月以后房租x元,合计x元,武汉线路应承担x.25元,7月实际盈利x.75元,不应为-x元。8月支出x.5元、工资9965元、站上负数1446.8元,合计x.3元,武汉线路应承担x.29元,8月实际盈利x.71元,不应为-6822.3元。9月总支出x.3元、工资9910元,合计x.3元,武汉线路应承担x.66元,9月实际盈利为x.04元,不应为-4893.6元。10月总支出x元、工资x元,合计x元,武汉线路应承担9148.63元,10月实际盈利为x.37元,不应为x元。11月月结数额合理,实际盈利x元。12月月结数额合理。实际亏损x元。2009年1月月结数额合理,实际盈利为2482元。十一个月利润总计x.86元,武汉线路每月平均盈利x.26元。另有证明合伙体中盈利的证据有:被告王某某给原告李某跃书写的2008年2月l5日至7月30日其在西安线路中占25%所获利润x元,被告牛某某还提交了原告李某跃同年8月、9月该股份所分利润分别为x元、x元,豫x号车(西安线路)据此计算每月实际利润为x.8元。依据查明的原告李某甲入股的车辆豫x、豫x、豫x车辆在合伙体分别占有股份25%.50%、50%,所占50%股份的车辆在合伙体中营运至2008年5月3目前,营运时间应为每车为两个半月,占25%股份的车辆在合伙体中营运至2009年1月21曰,营运时间应为11个月,比照被告牛某某、王某某给原告李某跃出具的营运西安线路占25%车辆从2008年2月15日至2008年7月30日五个半月的利润款项x元和同年8月、9月该股份所分利润分别为x元、x元,豫x号车据此计算每月实际利润为x.8元,据此数计算,原告李某甲该车应得利润款为x.40元,豫x号车两个半月的利润为x.58元。因被告牛某某、王某某未提交石家庄线路账册,现取武汉线路X路月盈利平均数,即每月为x.03元,原告李某甲豫x号车两个半月盈利应为x.79元,利润共计x.77元。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跃、原告李某民均是依法追加参加本案诉讼,他们各自作为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另有诉讼主张,对本案件不提出实体诉讼主张。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牛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李某跃、被告李某乙与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民在不同时间用实物(车辆)相继加入到以被告牛某某姓氏命名的老牛某运部,组成一合伙企业,企业成立后,各合伙人应当对约定的合伙事项及规定予以遵守,而被告牛某某、被告王某某未按协议规定逐月公布合伙经营状况。因被告牛某某、王某某作为夫妻的特殊关系,被告牛某某作为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被告王某某管理合伙体财务现金的职务,应当按照所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日期如实向其他合伙人公布经营情况,避免因夫妻双双担任合伙体的要职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审理中,二被告不能及时提交合伙体建立的账册,又不按本院通知提交账册进行清算,违约在先,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此导致原告李某甲不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实施率人堵截、扣押车辆及转让客户交由老牛某运部托运的货物的违约行为。为此,对被告牛某某有关辩解理由本院均不予采信。现因双方的违约导致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已无法履行,据此,原告李某甲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合伙关系,予以支持,诉请被告牛某某承担违约金16.65万元及将合伙体的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请求,因该协议签订的条款内容违背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原告李某甲诉请被告牛某某依法清算并向原告支付利润款50万元的请求数额偏高,本院按计算后的数据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依法解除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牛某某于2008年2月15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书”、2月23日签订的“合伙补充协议书”、5月3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二、被告牛某某、王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某甲合伙期间的利润款x.77元,如逾期付款,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三、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150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6970元,原告李某甲承担2324元,被告牛某某承担4646元。

李某甲上诉称:一、牛某某、王某某向上诉人李某甲支付违约金16.67万元。(一)合伙协议有效。1、一审法院已认定合伙协议有效。2、合伙人各方均认为合伙协议有效。(二)违约责任条款内容并不违背法律规定。1、违约责任条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约责任是合伙协议的最主要条款之一,是履行合伙协议的保障条款和签订合伙协议应当具备的法定主要条款,该条款内容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违约责任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本案合伙协议约定一定数额(100万元)的违约金并不违背法律规定,相反,该条款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并没有请求变更违约金数额,所以(100万元)违约金的数额是适当的确定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三)牛某某、王某某违约事实清楚,一审判决也已认为牛某某、王某某违约。(四)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受侵犯后,所行使的合同解除权并不属于违约。本案上诉人分配利润等核心合法权益都受到被上诉人牛某某、王某某的侵犯后,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不得已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不属于违约。2008年5月3日,上诉人李某甲经牛某某同意已将武汉线路X%股份转让给了李某民,李某甲与李某民的共有车辆也转让给了李某民,本案是在李某甲和李某民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后的2008年11月份,李某甲才同意将已退出伙的车过户的,这种行为不属于违约,本案是被上诉人单方违约,不属于双方都违反合同的情形。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牛某某、王某某应按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其入伙的股份、财产归其他股东所有,李某甲应分得数额应判决给付李某甲。被上诉人牛某某、王某某未按协议规定逐月公布合伙经营状况,不提供财务、会计报表,不分配合伙利润,明显违约,应承担放弃合伙股份、财产归其他股东所有的违约责任。三、上诉人应分得合伙利润是50万元而不是x.77元。四、一审对合伙财产认定事实错误,清算存在多项遗漏,请二审依法查明改判由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款x元。五、改判被上诉人牛某某、王某某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本案因牛某某、王某某多项根本违约导致本案诉讼,应改判牛某某、王某某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牛某某、王某某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李某甲的豫x和豫x车虽然名义上是2008年5月8日才签协议转让给李某民和李某乙。但事实上这两辆车和李某跃的豫x一样,从2008年2月15日起就一直是由李某民和李某乙以合伙人的名义在参与营运,并且上诉人从2008年2月起就给李某乙、李某跃进行结算,他们也签字认可。在此期间,被上诉人李某甲从未提出过异议,而现在原审判决却让上诉人对豫x和豫x车从2008年2月起对李某甲进行结算显属重复计算,是明显错误的。至于豫x号车,虽然李某甲占有25%的股份,但自从2008年10月李某跃提出退伙申请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由于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该车从2008年10月起就退出了运营,就连被上诉人自己在原审诉状中也说的是11月该车不再运营,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该车营运至2009年1月21日是完全错误的。李某甲最多只能获得和李某跃在运营期间同样的利润。二、原审判决计算武汉线路X年5月至2009年1月利润方法错误。在一审期间,上诉人已将会计制作的完整的武汉线路的账目提交给了法庭,但原审法院却置这些原始证据于不顾,将分别由不同合伙人独立核算运营的线路硬是合并到一起,将本应由武汉线路承担的费用分摊到八条线路,这样做不但有违事实,而且必然导致判决结果的错误。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条并重新作出公正处理。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另查明,因牛某某未按规定的日期对合伙体经营状况进行清算和分红,李某甲于2008年10月份在西安拦截合伙体车辆豫x,将老牛某运部所收到的客商托运的货物交由非老牛某运部的车辆运输,2008年11月底在安乐一运汽车公司院内扣押豫x号车。

本院认为,李某甲与牛某某、王某某及李某民、李某跃、李某乙合伙经营老牛某运部,事实清楚。牛某某、王某某未按协议规定逐月公布合伙经营的账目,已构成违约。李某甲不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率人堵截、扣押车辆及转让客户交由老牛某运部托运的货物的行为,亦构成违约。因各自违约,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已无法履行,双方的合伙关系予以解除,并无不当。亦因各自违约,李某甲上诉认为牛某某、王某某应向其支付违约金16.67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李某甲在合伙期间利润款的计算,亦无不当。牛某某、王某某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亦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故李某甲及牛某某、王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各自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x元,李某甲负担5800元,牛某某、王某某负担69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珂

审判员王某涛

审判员王某喜

二O一O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许巧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