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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7月29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份,张传海(另案处理)非法成立食品安全工程办公室滑县工作站,并在各乡镇设立分站经营农资。2008年8月份,县X排部署“2008年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工商部门牵头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农资的网点,并从工商、农业、供销社、邮政等部门抽人组成督导组下乡督导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滑县工商局管理股工作人员薛某某跟随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督导小组到焦虎乡督导工作,焦虎乡副乡长高XX对本乡李XX以食品安全办公室滑县工作站焦虎分站名义卖化肥的事情进行了反映,当时薛某某表示食品安全办公室是无照经营,但事后薛某某未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此事,也未按规定对李XX采取任何立案查处取缔措施,致使张传海在焦虎乡设立分站违法经营的活动得以继续。2008年,焦虎乡的农户购买使用了张传海推荐的伪劣化肥,导致小麦减产,造成农户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肖XX、高XX、毛XX、胡XX、张XX等人的证言及书证:调查报告,相关鉴定结论,就餐单据,薛某某的身份职务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农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建领

审判员王士玲

审判员贾佳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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