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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09)X号、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松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1.2006年9月28日晚,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张某某、高某某(均已判刑)在大墓罗村的一个孩(外逃)经预谋偷小拖。高某某按约定先付张某某等人400元。根据预谋,28日晚,张某某、宋某某、大墓罗的一个孩三人窜至临颍县车站氨水厂家属院盗窃四轮小拖头一辆,并按约定派人通知高某某,高某某得知张某某盗窃得手后,骑上电动车按约定路线找到张某某,他们二人又把小拖先藏到李某某家,让其销赃,后李某某付高某某2000余元赃款,又付张某某1000余元(并扣除预付款400元),经鉴定,该小拖头价值4728元。

2.200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窜到临颍县X路X路口北种子公司家属院入室盗窃,踩好点后发现门锁着,张某某等人就去找高某某帮着找了一个卡钳,又返回踩好点处,用带来的卡钳将门锁破坏,盗走摩托车一辆,后把摩托车推到高某某废品收购站卖掉,获赃款300余元,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330元。

3.2006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张某某经预谋后窜到临颍县X街体校家属楼楼栋口处,盗窃电动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卖给高某某获赃款500余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325元。

4.2006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张某某、宋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窜到临颍县电信花园西边家属院过道内,盗窃电动车一辆,卖给高某某,获赃款15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834元。

5.2006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张某某、宋某某经预谋后。窜到临颍县X路X路南交通局家属院,盗窃翻斗车上电瓶两块,卖给高某某,获赃款150余元,经鉴定,该电瓶价值900元。

6.2006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张某某、宋某某经预谋后窜到临颍县车站春园市场北头王某烩面馆。撬门入室,盗窃现金300余元,铝盆、铝锅等物,把盗窃的物品卖给高某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21元。

7.2006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宋某某,经预谋后窜到临颍县涵洞口东头路南一饭店,撬门入室后,盗窃冰柜一台,卖给高某某,获赃款200余元,经鉴定,该冰柜价值1358元。

8.2006年7月22日晚,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某经预谋后窜到临颍县X路X路南原农家饭店,盗窃洋河酒5件、汾酒2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90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07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宋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酒后在临颍县X镇X村碰见韩某某、韩某某二人带了两个女孩,宋某某等人乘车追赶至临颍县X镇X村北地路上,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围住韩某某,随意对二人进行殴打。韩某某被打伤,经鉴定,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宋某某供述;同案犯张某某、宋某某、高某某供述;同案犯宋某某、宋某某、刘某某供述;被害人谌某某、张某、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豆某某灿勋、王某某陈述;被害人韩某某陈述;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X号刑事判决书;临颍县人民法院(2008)X号刑事判决书;临颍县公安局关于宋某某立功表现的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宋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伙同他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在盗窃作案时不满18周岁,属少年犯。归案后主动揭发他人,有一般立功表现,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应减轻和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三年,总和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30日起至2011年6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郭纪元

审判员杨优才

审判员臧万治

二0一0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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