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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X路中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伊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买某某,经理。

上诉人洛阳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洛阳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洛阳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杨洪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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