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葛市X镇X组诉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长葛市X镇X村委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长葛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是以长葛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但是是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