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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放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9月17日因涉嫌放火罪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2010年1月26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辩护人赵某某,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放火罪,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感情纠纷窜至新郑市X镇X路X街家属院北单元四楼李××家门口,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倒在地上后点燃,致使李××家大门烧毁严重。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辨某,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感情纠纷窜至新郑市X镇X路X街家属院北单元四楼李××家门口,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倒在地上后点燃,被被害人发现后及时扑灭,致使李××家大门烧毁严重。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09年9月16日上午11点多,他和女友王××生气,王××说要和前夫李××和好,又因以前李××骂过他,所以很生气,就想烧李××的门吓唬李××。晚上,他准备一饮料瓶汽油、一双手套到李××家门口,将汽油倒在李××的门口,用一块煤球摔碎,挡住汽油不让流,用打火机点燃纸片扔到汽油上,因点燃了手套,他将手套扔到地上的汽油上,地上的汽油着了起来,他就赶紧下楼回家去了。

2、被害人李××陈述,2009年9月17日凌晨0时30分左右,他正在睡觉,听到保姆毛××叫他说失火了,他因双目失明就赶紧拿手机报案,毛××在客厅救火,火救灭后他问毛××怎么回事,毛××说听到砰的一声响,起来打开客厅的门看到一片火光,正说着公安机关的人就赶到了。他闻到汽油味和燃烧味。

3、证人毛××证实,2009年9月17日凌晨0时30分左右,正在睡觉时,听到砰的一声响被惊醒,透过小窗户看到外面透红透红的,感觉是着火了,她走出卧室,看到屋门四周向屋内冲着火焰,而且还有非常重汽油味,她吓的大声喊叫,并让李××报案,她用水顺着下边的门缝向外泼,因为懂得救火的一般常识,想用力将汽油泼出去,然后,她用一桶水将火扑灭,公安人员很快就到了,屋内到处都是汽油味和烟气,屋门口还有碎了的煤球。

4、证人曹××证实,她听到楼下的李××说打110报警,她把灯打开看到客厅、卧室都是烟,知道是着火了,她吓的不敢开门,她十个月大的女儿被呛的直咳嗽,她把窗户关上,烟顺着门缝往屋内进。第二天,她看到屋门熏得都很脏,女儿的鼻孔都是灰。门洞的九户人家都很害怕,都不敢开门。

5、证人高××证实,她被烟气呛醒,她打开屋门时,被浓烟呛的喘不过来气,知道是着火了,整个走廊都是烟,她赶紧关上门,她和孩子都很害怕,也不敢睡觉。天亮后知道是李××家着火了。

6、证人王××证实,2009年9月16日中午,她和杨某某谈分手的事发生矛盾,第二天听说李××家被人放火了。

7、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了现场燃烧的情况。

8、侦破报告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于2009年9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泄私愤,在居民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辨某的理由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勇

人民陪审员王艳敏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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