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艳红,河南弘治(略)事务所(略)。
原告张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葛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牛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艳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诉称,张某与牛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9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牛某凯,现随牛某某生活。婚后牛某某不爱劳动,经常赌博,还多次对张某进行殴打。2008年双方发生矛盾,张某要求离婚,经村民委员会及双方家长调解,牛某某表示痛改前非,并写出了书面保证,张某为了孩子,原谅了牛某某,但是事后牛某某依旧不改恶习。张某与牛某某婚前接触时间较短,婚姻基础差,婚后又没建立感情,要求与牛某某离婚,婚生男孩牛某凯随张某生活,牛某某承担抚养费。
牛某某辩称,与张某虽然是经人介绍认识,但此后经过多次来往,自愿确立了恋爱关系,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牛某某与张某互敬互爱,共理家事,特别是张某勤劳能干,孝敬公婆,家庭十分和睦。从牛某某迷上玩牌,伤害了夫妻感情,但是牛某某已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彻底戒除了恶习,希望张某为家庭和孩子再给牛某某一个机会,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牛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9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牛某凯。双方在婚前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牛某某沉迷于玩游戏机,产生了一些恶习,后经批评教育,牛某某决心改掉恶习,努力挣钱养家,并写出书面保证。孩子牛某凯现随牛某某生活,张某住娘家。
以上事实有张某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及双方认可的事实,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情况。
本院认为,张某与牛某某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张某在日常生活中对老人孩子细心照顾,勤苦持家,牛某某却沉迷于玩游戏机,使夫妻之间产生了矛盾,夫妻感情受到了影响,牛某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痛下决心改掉恶习,张某应再给牛某某一次改正的机会为宜。如果牛某某能彻底改掉恶习,双方多加沟通,为了家庭和睦,给孩子以后的生活营造一个好的环境,使孩子健康成长,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张某请求与牛某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张某与牛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丽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兴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