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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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二×,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业户口,住邓州市X街道办事处许庄村。系被害人马一×之子。

法定代理人王××,女,出生于X年X月X日,系马二×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出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X街道办事处许庄村。系被害人马一×之妻。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周某某、李某某,河南三贤(略)事务所(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二×、王××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周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马一×多次纠缠被告人胡某妻子史××。2010年5月18日凌晨,马一×在邓州市南桥店骨伤医院路口再次纠缠史××时,被跟踪史××的胡某发现,胡某遂驾驶摩托车撞击马一×,并持事先准备好的钢筋棍朝马一×头部猛砸数下,致使马一×死亡。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马一×系被他人持钝器击打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二×、王××要求被告人胡某赔偿死者马一×死亡赔偿金、小孩抚养费等共计x元。

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被告人胡某庭审中辩称,被害人马一×与其妻子史××之间不是情人关系。辩护人辩称死者马一×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胡某不具有直接剥夺马一×生命的故意,是间接故意。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关于民事部分,被告人胡某辩称只能赔偿x元至x元。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马一×曾多次纠缠被告人胡某之妻史××。2010年5月18日凌晨,被害人马一×在邓州市南桥店骨伤医院路口再次纠缠史××时,被跟踪史××的被告人胡某发现,被告人胡某遂驾驶摩托车撞击马一×,并持事先准备好的钢筋棍朝马一×头部猛砸数下,致使马一×死亡。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马一×系他人持钝器击打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审理中,被告人胡某亲属向法庭交纳赔偿被害人马一×亲属经济损失款3000元。

另查明,被害人马一×之子马二×,出生于X年X月X日,农业户口。被害人马一×之妻王××,生于X年X月X日,粮农。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胡某×证言:18日凌晨1点左右,我和司机李××,开急救车到构林镇卫生院接病号,回来走到南桥店骨伤医院路口时,隔着车窗见那男的头朝北、脸朝上在地上躺着,旁边有滩黑色东西,估计是血。到医院把病号安置好,大概是2点10分左右,120又通知我们说骨伤医院附近有个人死了。我喊上救援工胡某×、孙××到现场,我看看那男的对他们说人已死了,打了110。尸体西边有一根黑色棍子,三、四十公分长。

2、证人李××证言:18日凌晨零点50分左右,我和急救员胡某×开急救车到构林镇卫生院接病号,回来走到南桥店骨伤医院路口时,见路中躺个人,旁边有滩黑色东西,象是血,回医院2点15分左右,120通知我们说骨伤医院附近有个人死了。我、胡某×喊上胡某×、孙××一起去现场,胡某×看看说人已经死了,拨打110报警。死者是男的。尸体西边有一根黑色棍子。

3、证人胡某×、孙××证言:5月18日凌晨2点15分左右,120中心通知说南桥店骨伤医院路口附近有个人死了,胡某×、李××把我们俩喊上帮忙,到现场看见一男的面朝上躺在路中间。头两边有一大滩血,尸体西边,有一根黑色棍子。

4、证人史××证言:马一×和丈夫胡某关系好,经常来往,时间久了我和马一×就成了情人关系。2007年初好上了,丈夫2007年底发现的,带我去广州打工,2009年6月份才回来。回来后,马一×又来纠缠我,我不愿意跟着他,他就到我家里闹。还在我家门口打我、骂我。马一×昨晚被人打死了,估计是胡某打的。昨天晚上12点钟,走到东一环和南环口交叉口时,马一×骑电动车拦住我,到酒厂对面一个夜摊上吃饭。饭后,马一×要带我去南桥店南边一个旅馆开房,顺南桥店往南没走多远,马一×加速到前面找旅馆,感觉后边有人骑摩托车跟着我,感觉是胡某,快走到骨伤医院路口时,马一×从路X巷道里跑出来叫我,我因为害怕后边不远处跟着人是丈夫,对马一×说回家,马一×大骂着跑上来追抓我,我拐到路西边去,后边摩托车冲了上来,冲到马一×身边骂“你想死”我一听是胡某声音,然后马一×上前抓胡某,两人打起来,我骑着电动车一路跑回家了。过半个小时,胡某也到家了。今天早上5点多钟,胡某骑摩托车出去了。胡某和马一×如何打起来我没看清,我吓得骑电动车跑了。胡某和马一×撕抓时,手里拿东西没有没看到。马一×和我不正当关系,我家人都知道,还往我娘家写过信。

5、证人熊××证言:2010年5月18日凌晨2点左右过来一个人,说是来住店的,电动车停到院里就出去了,一直到现在也没过来。当时我起来开门,看到一个40岁左右男子推着一辆白色踏板电动车进来,放在院里说要住宿,然后步行出去了。我等半个小时左右,也没见那人过来。然后我就睡了。

6、证人熊××辨认笔录,证实照片中男子(马一×)系2010年5月18日凌晨到其旅馆停放豪顺牌电动车并要住店后又离开的人。

7、证人史一×证言:今天早上7点多,胡某骑辆摩托车到我家,他说昨天晚上跟人家打架了,说先睡会觉,到后院正房里睡觉了。

8、证人史二×证言:2006年秋一天,我看到门口放一封信,内容是说“我想要红云,你们待支持我”,署名马一×,我嫌丢人将信撕了。之后又在我门口放两三封信。

9、证人马三×证言:马一×往我家塞过四五封信,具体内容我没看,听丈夫史二×说,内容是要我女儿离婚跟他过。2008年,听女儿史××说马一×逼她和胡某离婚。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胡某故意杀人案发现场情况和被告人胡某家中情况。

11、现场照片及尸体照片,证实被告人胡某杀人的现场和被害人马一×尸体的照片。

12、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意见:马一×系被他人持钝器击打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13、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生物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①送检2、3、4、5、X号检材上检出的血迹是马一×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②送检1、7、8、X号检材上检出的遗传物质是胡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③送检X号检材上未检出基因分型,无法对比。

14、邓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现场提取的黑色自行车内胎与被告人胡某家提取的黑色自行车内胎为同一整体。

15、被告人胡某辨认笔录,经辨认证实邓州市X路南头骨伤医院路口附近系其杀死马一×的现场;邓州市湍河办事处孙营村南边系其扔作案时穿牛仔裤的地方;邓州市东一环与南一环交叉口西北角系其作案前停留的位置;辨认照片中的马一×系其杀死的被害人;经辨认证实照片中的钢筋棍,系其于2010年5月18日凌晨在邓州市X路口砸死马一×所用的钢筋棍。

16、王××辨认笔录,王××经辨认证实照片中马一×系自己丈夫。

17、被告人胡某供述:5月17日下午3点多,老婆上班走到绒盛纺织时,马一×骑个电动车拦住她,说了几句,我老婆去上班了。晚上6、7点,我想着马一×肯定在晚上我老婆下班时会去拦她,我在家里找到一根一尺多长螺纹钢筋棍,有拖把柄那么粗,又找了一个废自行车内胎截了一截套在钢筋棍上,然后顺着放在摩托车刹车地方,骑摩托出去。晚上12点钟,老婆骑电动车从厂里出来,马一×骑电动车一起往北走了,他们吃过饭后,顺古城路南头往南走,马一×对老婆喊“过来”,老婆说“回家”,继续往前走,马一×上去抓我老婆,我加大摩托车油门冲上去撞马一×,没撞到马一×,马一×上来朝我脸上抓,我将摩托车歪倒在地上,顺手拿起钢筋棍,双手握住朝马一×头上打去,紧接着抡起钢筋棍又朝他头上连打几下,马一×一头栽倒在地上不动了。头下渗出一滩血,我一看也慌了,就扔下钢筋棍,骑着摩托车回家了。今早上到老婆娘家看女儿时被你们抓了。我打马一×时,老婆在干啥我没注意,将马一×打倒后,我推摩托车走时,已经没见老婆史××。回到家,她已经在家了。打马一×几下记不清了,我印象是先打了一下,马一×窜了一下没倒,我又连着猛打了两三下,他就倒地了,一共三四下,都是打在头上。打马一×时想着赶紧把他打趴下,其他没多想。我骑摩托车上去撞马一×没撞到,马一×上来将我左眼上眼皮抓个窟窿,我到家才发现的。

18、证人张×证言:马一×和史××之间有些说不清事,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大概2006年左右事。后来马一×到胡某家闹,要史××离婚跟他过,我记得2007年时侯,左右邻居都知道。2009年夏史××打工回来,马一×又来纠缠吵闹。

19、证人苏××证言,马一×和胡某媳妇史××常聚在一起玩,时间长了,有些风言风雨。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马一×到胡某家闹,逼史××和他过日子。2009年夏天胡某打工回来,马一×又来闹,纠缠史××。

20、邓州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发还有关物品情况。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作案工具照片、邓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辨认说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马一×亲属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二×、王××要求被告人胡某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请求过高部分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马一×多次纠缠被告人胡某之妻史××,有一定过错的理由,经查,证人史二×、马三×、张×、苏××均证实马一×与被告人之妻史××之间有些说不清的事,马一×经常去胡某家里吵闹,逼史××离婚和他过,其证言相互印证,且与证人史××证实的其与马一×系情人关系,后马一×到其家中闹的事实相一致,故其辩解理由有事实根据,予以支持。其辩称的被告人胡某不具有直接剥夺马一×生命的故意,是间接故意的理由,经查,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某庭审中辩称的其不知道被害人马一×与其妻史××系情人关系的理由,经查,其以前供述的此情节与史××、史二×、马三×等证人证实的事实相一致,故其辩解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

二、被告人胡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二×、王××丧葬费x元(x÷2)、被抚养人马二×抚养费7610元(3044元×5年÷2)、实际经济损失x元(4454元×20年),共计x元,此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婷

审判员周某

人民陪审员鲁淑桂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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