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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重庆时报社目标责任制纠纷案
时间:2005-03-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1001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时报社,住所地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城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社社长。

上诉人胡某因目标责任制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4)中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己于200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巳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胡某系现代工人报社职工,2003年6月20日,现代工人报社(甲方)与其发行部(乙方)签订了2004年度发行部订阅业务目标责任书。该责任书约定:经报社研究决定,2004年度的报纸发行实行部门费用(除邮发费、订报奖励、运费外)包干的目标责任制(不是整个发行费用包干、更不是发行承包);乙方应完成的经营总体目标为:1、报纸定价186元/年(份),年确保报社订阅总发行净收入297万元;原则上折合订阅发行数为2。8万份/年,扣除费用80元/年(份)后,折合每份报纸报社净收入106元/份;2、2004年度订阅工作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3、到2003年12月31日止,订阅报款按实际到帐流转额计算确定的报社净收入,必须达到223万元(目标的80%);到2004年6月底完成全部目标订阅报款净收入297万元。双方的权利义务:1、为确保目标完成,2004年度发行工作责任部门(人),在与报社签订责任书时,需一次性交纳经营保证金10万元,若未完成目标,必须从保证金和部门费用中扣除以补足297万元;2、财务管理:报社对报纸发行收入及费用开支,纳入报社财务统一管理,实行统收、统管、列支(具体财务管理、核算办法由报社财务另行制定);3、发行经费80元/份包括邮发费、订报奖励、运费、相关税费、部门费用。部门费用包括部门车辆使用费、会议费、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人员工资、奖金、福利、个人保险及相关税费;部门费用自主开支,在达到报社考核阶段性目标后,可按月分摊计提部门费用,节约归己。2003年12月以前发行部因发行工作产生的费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先由报社垫支;4、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应保证退还乙方全部经营保证金: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继续进行发行经营(签订目标责任书时依据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乙方无法完成发行总目标;5、报社根据经营目标,分阶段进行目标考核,未完成目标,报社可适当调整发行部工作目标责任人。责任书上加盖了现代工人报社公章、发行部公章,胡某在发行部负责人一栏签名。责任书签订后,现代工人报社制定了2004年度发行费用包干使用及核算办法。

2003年6月30日,胡某被任命为发行部主任。同年7月1日,胡某向现代工人报社交纳了10万元的发行部风险保证金。

2004年3月1日,现代工人报社向发行部发出了关于终止发行部费用包干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其主要内容为:根据目标责任书的约定,到2003年12月31日,发行部订阅2004年度报款流转额应达到223万元,鉴于发行部未能完成报社阶段性目标考核任务,按责任书规定,经报社研究决定,终止《2004年度发行部订阅业务目标责任书》。同日,现代工人报社解除了胡某发行部主任的职务。

2004年7月,现代工人报社更名为重庆时报社。

原审法院认为,原现代工人报社与其发行部之间所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和报社制定的2004年度发行费用包干使用及核算办法,不具有承包的基本法律特征,双方所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系报社内部的目标责任制,属报社内部的管理行为。因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胡某的起诉。

宣判后,胡某不服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认为与原现代工人报社所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并非报社内部管理行为,而是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原审判决认为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认为,签订2004年度发行部订阅业务目标责任书的双方系原现代工人报社与其发行部,胡某系以发行部负责人的身份在责任书上签名,但胡某并非该责任书的其中一方。目标责任书和2004年度发行费用包干使用及核算办法,系报社为促进报纸发行工作而实施的内部管理办法,并不具有承包的法律特征。综上,本案不属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胡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00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喻志强

审判员唐松

代理审判员余华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张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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