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开口乐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开口乐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双方协议达成共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口乐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泽宇
代理审判员康运
代理审判员相淑朝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