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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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7月3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8月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7月29日23时10分许,在长葛市X路西段消防队门口处,被告人陈某酒后持B1证驾驶豫x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李依涵骑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李依涵重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张XX、杜XX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赔偿协议、收到条、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全法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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