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住(略)。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04)昆铁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某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7000元(已交纳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4年7月6日交付执行。2007年6月26日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09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员汤红春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刘吉政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的呈请减刑建议书称,罪犯袁某某投劳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
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袁某某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袁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平春
审判员伍开柳
审判员王可成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