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某甲,男,1954年生。
委托代理人许某乙,男,1957年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靳丽霞,开封市禹王台区X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女,1971年生。
委托代理人王静轩,河南潘胜超(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许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国胜
审判员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