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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某甲,男,1954年生。

委托代理人许某乙,男,1957年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靳丽霞,开封市禹王台区X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女,1971年生。

委托代理人王静轩,河南潘胜超(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许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国胜

审判员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翠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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