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某丁,女,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某己,男,新乡市红旗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赵某丙、赵某戊、秦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