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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赵某丙、赵某戊、秦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某丁,女,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某己,男,新乡市红旗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赵某丙、赵某戊、秦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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