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阳付厂,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项城市X镇X村。
委托代理人涂复员,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城市X镇欧阳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欧阳开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建领,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阳付厂与被告项城市X镇欧阳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付厂及其委托代理人涂复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欧阳开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03年4月被告让原告为其修建村室,总价款4.5万元,后该村室也交付履行,但被告欠其款及利息未履行,经欧阳开华结算,总计欠款6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为此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被告辩称,被告实际欠款3.3万元。因为原告侵占房屋不交付,所以不但不应支付利息,而且还应偿付因其侵占房屋而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修建村室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原告在村委会原址处新建五间村室,总价款4.5万元。同时还约定,如到2005年5月1日不支付房款或付不清房款,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本息。房屋建好后,被告只支付1.2万元。2009年8月26日,被告因上级检查,经双方协商,原告若在半月内搬出村室,由被告给原告出具6万元的欠条一份。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修建村室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被告拖欠工程款不还,没有道理,对此纠纷应付责任。被告附条件的给原告出具欠条,因原告未履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欠条款数支付工程款,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项城市X镇欧阳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欧阳付厂工程款3.3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起于2005年5月1日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宝智
审判员张晓峰
审判员张学志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