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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业发展总公司诉河南省禹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及郜某某为确认买卖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畜牧业发展总公司。

负责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禹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郜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河南省畜牧业发展总公司诉河南省禹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及郜某某为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一案中,出现与原告身份相同的单位,向本院申请撤诉。由于原告身份不明,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畜牧业发展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林业

审判员马坤坡

审判员云海江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楚柏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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