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宗某甲,男,1977年6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晓东,河南言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63年8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略)。
原审被告崔某某,男,1948年正月出生。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宗某乙,男,1980年7月出生。
上诉人宗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原审被告张某某、崔某某、宗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宗某甲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宗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袁晓东,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胡绪超,原审被告张某某、宗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崔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金礼
审判员徐玉臣
审判员文志林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高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