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负责人: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办事处。住所地:洛阳市××××。
负责人:朱×,该办事处主任。
上诉人××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办事处定向房屋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办事处于2007年10月8日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792.13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自2000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支付延期退还保修金利息x.5元;3、判令被告支付应付原告的奖励款x.4元及利息(自2003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王××,洛阳市××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