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撒某某、马某甲犯抢劫罪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银刑终字第117号

原公诉机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回族,小学文化,宁夏海原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略)。2008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宁夏贺兰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略)。2008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取保候审,2009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撒某某、马某甲犯抢劫罪一案,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撒某某、马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琴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撒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08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撒某某伙同马某甲窜至金凤区X路X街交叉路口向南100米路东侧,由撒某某强行将李某拉至路边的树林中,持刀对李某进行威胁,抢得李某女士挎包一个(价值36元)、中天手机一部(价值493元)、黄金耳钉一副(价值333元)、现金57元、邮政银行卡四张,后由马某甲到金凤区邮政局从卡内取出现金20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撒某某、马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撒某某、马某甲的供述、估价鉴证结论书、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08年1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撒某某伙同何三宝、高永录、"黑子"(均另案处理)窜至兴庆区X街铝材市场门口,持刀对赵某某进行威胁,抢得黄色挎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6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200元,销赃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撒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撒某某的供述及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估价鉴证结论书证实,足以认定。

3、2008年1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撒某某伙同高永录窜至兴庆区民乐六队三巷X号超市路口,持刀对马某乙进行威胁,抢得天语手机一部(价值100元)、小灵通一部(价值120元),销赃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撒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撒某某的供述及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撒某某伙同他人抢劫作案三起,抢劫价值1939元,被告人马某甲参与他人抢劫作案一起,价值919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撒某某、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且被告人撒某某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撒某某被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第二、三起的犯罪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撒某某、马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在第一起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撒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在第二、三起的共同犯罪中,因其他犯罪嫌疑人未归案,不宜划分主从犯。对于被告人撒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2008年11月27日一起中被告人撒某某只是站在七、八十米以外的地方,没有实施抢劫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撒某某供述,当时其站在七、八十米远的地方放哨,事后其将摩托罗拉手机卖了60元,还分得赃款130元,该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撒某某参与该起抢劫的事实,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第三起犯罪被告人撒某某是受同案犯高永录的胁迫,被告人撒某某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因另一犯罪嫌疑人未归案,不宜划分主从犯,也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受到了同案犯高永录的胁迫,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并未掌握其他抢劫犯罪行为,被告人撒某某主动如实供述了2008年11月26日、11月27日两起犯罪事实,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撒某某被抓获后,确实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第二、三起的罪行,但因其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不应认定为立功,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对被告人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撒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马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上诉人撒某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原判认定第2起抢劫事实不成立。是何三宝、高永录二人对被害人赵某某实施的抢劫,而上诉人站在七、八十米以外的地方。没有任何人给上诉人分工,也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原判认定上诉人参与该起抢劫无事实依据。2、上诉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在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时上诉人如实的供述了其他的抢劫罪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人依法有立功表现。3、上诉人具有认罪态度好的酌情从轻情节原判未予考虑。

综上,上诉人共参与实施抢劫两起,且有立功表现的法定从轻情节。上诉人认为原判在对上诉人量刑时背离法律规定,量刑较重。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真相的基础上,撤销原判,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上诉人马某甲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误,在2008年12月18日18时左右,我与撒某某走到金凤区X路X街交叉路口处,我远远看见迎面走来一个女的,撒某某对我说:"我有事呢,你先走"。我就朝前面走了,过了约半个小时撒某某从后赶上来让我往回走,然后给了我四张邮政卡让我从金凤区邮局从卡内取了200元钱,我并未参与撒某某的抢劫,事先撒某某也未与我商量,也没有告诉我他有抢劫的目的,我并未实施参与抢劫,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我与撒某某抢劫是错误的,我到邮局取钱是撒某某指使我这么做的,撒某某2008年12月18日实施抢劫时,我未年满18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对我依法减轻处罚。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撒某某、马某甲犯抢劫罪的事实,有经一、二审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的陈述,估价鉴定结论书、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笔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撒某某、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且上诉人撒某某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上诉人马某甲参与抢劫一起,二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上诉人撒某某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第二、第三起的犯罪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马某甲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上诉人撒某某提出其没有参与第二起抢劫,经查,根据其供述,上诉人撒某某参与了该起抢劫,当时其站在70-80米远的地方放哨,且在事后将抢来的摩托罗拉手机变卖了60元,抢劫的现金其分赃130元,该供述与现场指认笔录、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撒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有立功表现及有酌情处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的,不属于立功,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该情节对上诉人撒某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马某甲提出其未参与第一起的抢劫及在与撒某某2008年12月18日实施抢劫时未满18周岁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马某甲知道并参与撒某某实施抢劫的行为,上诉人马某甲在供述中称,案发当天其和撒某某出去转了几圈都没有办法得手偷,于是产生了抢劫的想法。撒某某明确告诉马某甲,不行就抢。在抢劫中,撒某某劫得财物后,威逼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由马某甲负责取钱,怕被监控拍到还让马某甲带着口罩去取款。上诉人马某甲的供述与上诉人撒某某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能相互印证,其抢劫犯罪事实足以认定。上诉人马某甲犯罪时已满18周岁,有户籍证明及其本人供述证实一致,故其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德蓉

审判员黄琼

审判员杨兴彪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龚学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