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马某某担任林州市X乡X村主任和党支部书记。期间,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规划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主持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将本村基本农田8336平方米(合12.50亩)转让给常XX等25户村民建住宅,获取土地收益款x元。2009年7月20日林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收益款x元予以没收,并处罚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岳XX等人的证言、国土局的相关书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方林太
审判员王荣跃
审判员高洁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