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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8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男,3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铎,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3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胜利,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某因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继军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王育红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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