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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某某与被上诉人刘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少民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殷都区X路X村X号。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被上诉人刘X之母。

委托代理人赵文奇,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某不服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刘X赔偿韩某某各项费用9323.40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X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韩某某人民币3500元。

二、其他互不追究。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韩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霞

审判员张歆梅

审判员邢霞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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