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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张武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张武民二初字第127号

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方仁,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毛致群,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2006年2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全某某签订《合伙承包武陵源宏源市场协议》,协议合伙期限为10年(2006年2月29日至2016年2月29日),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原告与被告在2008年8月合伙经营期间因收益分配发生纠纷,原告朱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全某某分配给朱某某2006年2月至2007年12月底合伙盈余x元,2008年1月至8月的合伙盈余x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全某某退回原告朱某某2006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的本金及合伙盈余共计x元;

二、全某某、黄费松、屈小珊在杉木桥信用社贷款总计x元;全某某、屈小珊在通津铺信用社贷款总计x元;全某某在溪口信用社贷款x元,以上x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均由朱某某偿还。

三、2006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宏源市场发生的债权与债务与原告朱某某无关;

四、被告全某某承包宏源市场所交保证金x元,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全某某各一半,承包期满后退还;

五、本案诉讼费3222元,减半收取1611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806元,被告全某某负担80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左斌

审判员陈龙科

审判员何应初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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