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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与王某某、贾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贾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某、贾某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王某某的住所地法院河南省临颖县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两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新郑市人民法院。两被告均要求有管辖权的法院河南省临颖县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临颖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文奇

二Ο一Ο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白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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