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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王某与任某甲、任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324号

原告王某,男,农民。

被告任某甲,女,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无职业。

被告任某乙,男,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甲、任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任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告任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于2007年6月自由恋爱相识,并于2008年3月过彩礼x元,串门钱3000元及一部手机,但现在被告任某甲拒绝履行婚约,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任某甲返还原告王某婚约财物款人民币9000元,此款于2009年6月9日一次性给付。

诉讼费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2.5元;剩余6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胡萌

二○○九年三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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