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元),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崔某某,河南崔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O9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朝娟、刘彦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09)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小燕
审判员菅旭升
代理审判员王某珂
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