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村X村马某村X村民。
诉讼代表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新郑市X镇X村马某村X组。
负责人:马某丙,该村X组长。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8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新村镇高千庄马某村X村民诉被告新郑市X镇X村马某村X组、李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日依法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被告李某某不服该判决,向郑州市中院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了上述判决,发回我院重审。2009年12月18日我院依法立案重审。
经审查,本院认为,新郑市X镇X村马某村X组“全体村民”,即非自然人,也非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文奇
审判员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毛保平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白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