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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电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再终字第8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原名为某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向红,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藏某某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6日作出(2007)郑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藏某某不服对本案提出再审申请。2009年1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按照申请人藏某某再审期间提供的地址,本院分别于2009年5月5日、2009年5月21日依法送达开庭传票,藏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藏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学勇

审判员胡涛

审判员付大文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范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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