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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三通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乙、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三通汽配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安阳市三通汽配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水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阳市三通汽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被上诉人刘某乙、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水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常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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