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甲,男,60岁,汉族,农民。
原告许某乙,男,现年25岁,汉族,农民。
被告蔡某,男,现年39岁,汉族,农民。
原告许某甲、许某乙与被告蔡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后,原告许某甲不服,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驻立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许某甲、许某乙于2010年7月6日以其已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甲、许某乙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甲、许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德奇
审判员王岩
审判员刘书亮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钟恩举